马钢集团特钢公司原党委书记张建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28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刑5年。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由提起上诉,近日,安庆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今年57岁的张建平,在1986年12月分配到马鞍山钢铁公司钢研所工作,于2007年2月被聘任马钢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新产品开发中心主任、总工程师, 2011年8月任马钢技术中心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于2013年2月任马钢特钢公司党委书记、并被聘任副经理。2014年7月25日其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8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宿松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张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马鞍山市江友冶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无为科力耐火炉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某等人的钱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81632元。据了解,张建平的受贿主要集中在马钢技术中心和马钢特钢公司任职期间,“收”来的财物被张建平用作个人及家庭开支。宿松县法院认为,张建平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建平认为自己不是国有公司的人员,马钢集团公司从未对其有过任职文件,因此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是提出上诉。
针对张建平的上诉理由,安庆市中院审理认为:2008年1月1日,张建平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自1996年6月29日起。张建平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经国有公司提名,在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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