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这意味着中国父母虐待孩子不再是“家事”,监护权也不再是不良父母任意妄为的“挡箭牌”。
在中国,撤销失职监护人的资格,是个“老话题”、“老难题”。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撤销失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资格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细致的监护权转移工作程序,可操作、执行性不足。监护人如果屡教不改,很少能进入司法程序,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更是少见。
在中国传统中,父母打骂孩子“天经地义”,这样的“家事”外人不好插手,否则就有“多管闲事”之嫌。
但近年来,江苏南京饿死女童案等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断挑战社会道德底线,也敲响了把“剥夺监护资格”落到实处的警钟。在南京饿死女童案中,女童的母亲吸毒,经常长时间把孩子关在家中不管不问,却没有及时被依法剥夺监护资格,直至悲剧发生。
此次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情形。
对于谁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意见规定了这些单位和人员——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意见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意见同时强调,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专家指出,这些规定的出台实施,不仅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监护人侵害方面的权利与责任,也有望逐步扭转社会上所谓“多管闲事”的观念。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提出公安机关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专家指出,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进行警示和惩戒。在这一过程中,相关部门一定要协作配合,避免出现监护“真空”,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事实上,从2013年开始,民政部就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在坚持家庭对未成年人养育负有首要责任的前提下,政府要开展预防、监督、转介、帮扶等服务,协助监护人正确、有效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并通过必要的转移监护、放弃监护、临时监护、委托监护等措施来补充、完善家庭监护功能,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认为,意见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是一大进步,但更大的挑战还在于相关部门在执行意见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充分照顾孩子的意愿和情感。“现实情况可能是,父母即使相当失职,孩子都不愿意离开爸爸妈妈。”
韩晶晶介绍,从欧美国家的经验看,对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置、保护其身心健康,需要更多专业社工及律师的参与。其中,社工的介入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专业的帮扶和引导,让孩子表达内心想法。
对于孩子来说,家庭无疑是最好的成长场所。如果能够改正错误,监护人资格是有机会恢复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但意见同时指出,申请人具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情形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相关人士表示,意见的实施,意味着一个新的开始。政策总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不断修正完善,最终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黄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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