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编制工作计划,公开征求评估建议
◎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结果作为“立改废”参考
现行地方法规是否务实管用,“回头看”一目了然。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通过制度和程序设计来规范和促进立法后评估工作,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地方法规有效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科学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新探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纪荣荣表示,地方立法后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跟踪问效”和“立法回头看”,它关注的是地方立法中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合不合法,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合不合理,立法内容符不符合实际,规定的条款管不管用,以及立法的质量高不高、实施效果好不好、立法技术是否规范等问题。
开展立法后评估,应当科学编制工作计划,有序、有效实施。《办法》指出,编制工作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评估建议,书面征求多方意见。七类法规项目可被列为评估对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法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意见分歧比较大,实施中普遍反映存在问题的法规;实施效果不明显、执法检查或代表集中视察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应的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法规;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法规。立法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开展征询和评价、专题调研、专家评议和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为充分运用立法后评估的成果,《办法》规定,主任会议听取立法后评估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高城)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