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22日从我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省财政监督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条例》所指的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
为推进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全口径预算;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指出,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条例》还就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支付准确性作出规定,这也成为本条例的一大亮点。根据《条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若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此外,《条例》还对监督的范围与权限,监督检查程序、监督结果运用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同志表示,《条例》的出台,为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构筑了一道有效的防火墙,有助于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保障财政经济健康运行发展。(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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