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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2013-07-07作者:

从现在起至本月底,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我省首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采取助学、奖学或者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及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对于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物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两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困难的情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要进行抢救性保护,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编印成图书或影音资料,建立档案,同时进行数字化保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突出、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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