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2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没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看守所,4月底前必须全部设立。同时,通知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方式、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由看守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工作站站长由看守所所长兼任,看守所、法律援助机构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
工作站有以下职责:负责接收、登记、初审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组织律师为在押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重点讲解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范围、条件、程序及方式等内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向工作站派驻律师,定期值班,免费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看守所做好在押人员的教育、疏导和改造,收集在押人员法律援助需求方面的信息,向看守所和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反馈,提出相关建议。
依据通知规定,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入所教育时,同时向其送达《法律援助告知书》。对有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在押人员,工作站应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对申请进行初审,并与《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函》一起,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彭继友、李晓群)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