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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2012-11-21作者: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人社部作出说明,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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