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受理的首起空难集体诉讼案——发生于2004年11月21日的包头空难索赔案,在立案三年多后终于进入实质审理。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开庭质证。据原告方代理律师郝俊波介绍,质证焦点主要围绕赔偿问题,32名遇难者的100多位家属提出索赔1.32亿余元,平均每个家庭索赔413万余元。
>>家属诉求
赔1.32亿并建纪念碑
此案为集体诉讼案件,原告方为32名包头空难遇难者的100多位家属,被告共有四家公司,分别为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航空运营商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上午9时30分,原被告各方的代理律师来到法院,记者未见到遇难乘客的家属。此案的立案时间是2009年8月10日,至今已是3年有余。遇难者家属最初的索赔金额是1.23亿余元。原告方代理律师郝俊波称,因律师费等均有变化,所有家属的索赔数额已经增加到1.32亿余元,平均每个遇难者家庭索赔413万余元人民币。此外,家属还请求被告提供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请求被告在媒体上向家属公开道歉,在事发地为死难者建立纪念碑。
>>原告律师
东航“撕毁”赔偿协议
郝俊波律师介绍说,此案立案后,法院曾多次组织谈话、交换证据等。昨天,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发表了各自意见。
郝俊波律师说:“东航交的证据是部分家属已经收到东航在空难后部分赔偿的免责协议声明,打算以此证明其已经赔偿了部分家属。东航在空难家属刚刚遇到亲人意外死亡,还处于悲痛和震惊中就逼着家属签赔偿协议,显然是乘人之危利用家属的慌乱和脆弱来达到少赔的目的。”
郝俊波提出,该初步赔偿方案已经被原被告双方以新的赔偿协议所取代。他说,2006年11月2日,原告的美国律师和被告方的律师,在美国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曾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由被告方共同向32名遇难者家属支付1175万美元赔偿。“遗憾的是,东航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履行,要求移送到中国法院审理。”
东航的代理律师拒绝接受采访。
申请公开调查报告
庞巴迪公司提交的是飞机的出口试航证书和型号证书,通用公司提交的是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郝俊波称,这两个被告打算以此证明其不应对包头空难事故承担责任,但他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所谓的产品合格证书,只能证明事故飞机和发动机在销售到中国时通过了某些标准检测,根本不能排除其导致空难发生的可能性。”郝俊波称,庞巴迪和通用如果想证明他们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对空难没有责任,必须出示本案空难调查报告对其产品的清楚的结论性的调查意见和结论。
郝俊波提到,伊春空难的调查报告已经公布了,从该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空难与飞机和发动机无关。他当庭再次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告出示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因为只有调查报告才能明确各被告在空难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负有什么责任。而且,痛失亲人的空难家属苦等8年,至今仍不了解导致空难的详情,他们有权利看到调查报告,了解亲人的最后时刻,了解到底是谁的责任。”
昨天上午11时30分许,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专家说法
空难赔偿底限100万
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表示,我国对于空难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赔偿标准,最后一次修订是2006年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每名空难遇难者只有不超过40万的人身赔偿。“这个数额在2006年就不高,现在已经远远滞后了。”
张起淮认为,现在计算空难赔偿标准,应依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结合物价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来计算。“我认为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到120万元比较合适。”
张起淮称:“美国空难的赔偿标准为150万美元,赔偿往往会突破150万美元,因为政府会给钱安抚死者家属,会责令责任方及时赔偿。因此,国外的空难、矿难和重大事故极少有进入诉讼。”
张起淮认为,造成我国空难索赔纠纷的矛盾在于法律滞后、赔偿办法滞后。他建议,应尽快修改《民用航空法》,出台新的空难赔偿办法和标准。
□追访
希望判决时将生命的价值提升
8年了,很多遇难者的家庭在等待中发生着变化。郝俊波律师说,一些遇难者的父母已经去世,还有遇难者的孩子长大,但却出现了心理问题。
昨天,记者联系到遇难者家属梁玉芳,她的姐姐梁玉霞在包头空难中遇难,享年53岁。
“8年过去了,我们全家人的悲伤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减少。”梁玉芳说,事发后,姐姐的女儿“差点疯了”,不吃不喝也不说话,事后才知道自己怀孕,而且被查出是宫外孕,差点有生命危险。“我姐夫一直不动家里的摆设,姐姐在时什么样,现在还什么样。”
梁玉芳的老母亲在今年8月份去世,“知道姐姐遇难后,母亲受打击很大,脑出血瘫痪了好几年。”谈及打了几年的官司,梁玉芳说,中国法院能够开庭审理,已经是进步了,“钱不钱的,说实话我们已经看淡了,只希望法院判决时,将人的生命价值有所提升,毕竟是起责任事故”。
□回放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方航空公司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不到1分钟,即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同时造成地面两人死亡。
☆2005年底国务院通报包头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而飞机起飞前没有对机翼除霜除冰,东航对该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灾难发生后,东航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家属对此表示不满。
☆2005年8月部分遇难者家属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东航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当时,美国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此后又按照美国法律中的“方便管辖原则”裁决中止审理,认为最适合管辖的法院是中国法院。
☆2007年11月32名空难家属委托律师到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向东航等索赔1亿余元,并要求被告方公布空难细节,在媒体上向家属道歉。法院当时未予受理,家属们随后又向美国法院上诉。
☆2009年8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受理“包头空难索赔案”,这是国内受理的首起空难集体诉讼案件。(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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