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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10-02作者:

记者从省民委获悉,我省首部地方性民族工作法规——《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省民委主要负责人介绍,《条例》共7章38条。主要有关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还专章规定了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为进一步帮扶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条例》规定,省财政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根据本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省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以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的企业将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了防止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被“打折扣”或者变相“打折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享有优惠政策而削减对其正常安排的资金和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禁止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聂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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