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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2012-06-17作者:

6月1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在江苏南京召开的第三届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暨第四次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联席会议上,我省法院作为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成员单位正式加入该组织,省高院院长周溯代表我省法院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协作交流协议》上签字。     

加强长三角区域交流与合作,推动长三角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自2008年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交流协议签订以来,苏、浙、沪三地法院高度重视区域间的司法协作与交流,不断完善协作机制、拓宽协作领域、丰富协作内容,使区域间的司法联系更加紧密,交流合作更加深入,对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省法院也加入到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框架中,将进一步推动司法交流协作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迈进。

据了解,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是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实现联动发展的重要平台。苏、浙、皖、沪四地法院充分利用地域相连、文化相近、经济相融、人缘相亲的整体优势,进一步拓展司法信息共享新领域,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金融、医疗、海商海事、翻译等咨询专家库、人才智库共享机制,不断拓展信息渠道,扩大共享范围;积极构建司法经验交流新机制,建立法院审判经验交流共享、司法调研协作、区域间法律适用问题协调等机制,加强工作中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的学习借鉴;着力形成司法工作协作新格局,健全完善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和跨省案件审理执行协调机制,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联动发展的司法协作新模式,努力实现司法水平提升,促进区域间审判管理工作优势的集成和互补,全面提高各级法院的执法办案能力和司法水平。

另据了解,本次发展论坛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作为”为主题,苏、浙、皖、沪四地法院领导和相关专家聚集一堂,共同研讨创新社会管理之策,共同协商司法协作发展大计,对进一步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方式和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先导作用。(李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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