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主题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1至6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109件,这个数量与2019年以来的每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相当。
据发布会通报,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457件708人,审结412件638人,其中提起公诉339件513人,不起诉73件125人。其中,2019年受理101件155人,2020年受理105件149人,2021年受理142件229人。2022年1-6月份共受理109件175人。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821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631件,提起诉讼9件。
检察机关办理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罪名相对集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6.87%;案发领域广。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发生领域较广,涉及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交通运输、民用爆炸和危化品、特种行业及设备、采矿等领域,发生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120件,占案件总数的36.59%;犯罪后果严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2019年至2021年共受理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案件245件,较大事故案件17件,重大事故案件3件,共造成364人死亡,18人重伤,经济损失2451.645万元。
当天的发布会还通报了安徽省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附:安徽省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处大量购入汽油,储存在其私自改装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后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处出售给多名私家车主以谋利。2021年10月30日,二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汪某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李某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
经查,二人均无储存及销售汽油资质。
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于2022年2月6日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六安张某某等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佘某某雇佣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舒城县千人桥镇张某某经营的“兴福米厂”大院内,进行非法洗砂作业。该洗砂点因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后被相关部门依法取缔。2020年4月,张某某、佘某某再次擅自雇佣吴某某等人在该洗砂点进行洗砂作业,同年5月26日14时许,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饮酒后继续从事洗砂作业。其间,刘某某在洗石灰粉机器的滚筒筛内进行清理管道作业时,吴某某在未确认刘某某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启动滚筒作业,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在滚筒筛内作业的刘某某被卷入洗石灰粉机器内,致其腹部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舒城县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非法从事洗砂活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张某某、佘某某二人负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7日,张某某、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某、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张某某、佘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宣城吕某某等七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0年8、9月份,黄某某着手启动公司3、4车间及职工活动中心的项目建设,与杨某某商议借用其单位资质施工,并将该项目交给吕某某全面负责。后吕某某以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杨某某、雷某某、涂某某、汪某某签订合同,约定挂靠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委托广德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由涂某某组织搭建脚手架,汪某某承包瓦工工程。
2021年7月22日,吕某某联系吊机到达现场,汪某某指挥吊砖,安排工人将砖头依次码放在外脚手架第2步至第6步中间部位及第3层顶层。次日6时10分许,汪某某安排10位工人在3车间北侧外脚手架进行墙体砌筑,6时30分许,该处脚手架突然坍塌,致正在作业的陈某某、吉木某某、邓某某坠落,并被坍塌的架体及砖块掩埋,后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5万元。
案发后,吕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12日移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2月16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吕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芜申运河航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芜申运河是条老运河,横跨沪、苏、皖,连接长江、太湖两大水系,是通往长江中下游地区一条捷径,芜湖至上海水运航程比从长江通行缩短133公里;国家规划按限制性Ⅲ级双线高等级航道标准建设,常年通航1000吨级船舶。芜申运河安徽段改造升级工程由安徽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投集团”)承建,未经验收处于试运营期。因改造升级施工、养护管理不到位,芜申运河芜湖青弋江段部分航道存在系列安全隐患。2020年下半年进入枯水期,航道水位持续下降,安全隐患显现,先后发生5起船舶碰撞、搁浅等安全事故。
2020年12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弋江区院”)根据群众反映发现该线索,经初查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成立由市、区两级检察院办案骨干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询问事故船员,走访水上救援队,邀请水上执法人员参与办案,借助专业设备前往事故水域实地勘查发现:芜申运河青弋江段存在水下碍航物未清除、切滩不到位、维护水深不足、助航警示标识不完善等问题。2021年1月7日,弋江区检察院向对运河青弋江段负有管理、养护、建设职责的芜湖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航中心”)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排查施工不到位引发的安全隐患,增设助航标志,清除障碍航物,确保符合通航标准,有效保障通航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港航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致函港投集团及时整改,完成竣工验收;与检察机关等携手整改。运河青弋江段河道安全隐患于2021年2月枯水期结束前得到有效整治,2021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
案例五
六安市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前后,六安市城区经常有人散发广告兜售汽油并提供送油上门服务,由此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车辆被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5月,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安市院”)接到群众上述举报线索,经初查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经调查查明:2019年以来,辖区内不法人员私自改装、改建成品油储罐,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汽油等现象频发;部分违法行为人采取流动加油车方式走街串巷兜售汽油,因缺乏专业人员操作及专业运输、专门储存设备等,多次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等火灾事故。2020年6月23日,六安市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部署打击私设油库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全市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案件45起,没收油品98.5吨、违法所得27.32万元,行政拘留17人、罚款18万元,涉嫌犯罪8人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