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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有关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商报2022-05-06作者:张剑 周继龙

5月,是关注劳动者的时节,近日,我省法院纷纷公布了有关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我省法院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多起是因为员工抽烟引起,被单位处罚后状告单位。法院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判决。

驾驶员在公交车上抽烟被扣钱

多年前,家住滁州的吴先生(化名)进入公交公司从事城市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交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2020年1月的一天下午,吴先生在公交车终点站为车辆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伤及右腿。人社局认定吴先生为工伤。

后来因为岗位调动和工资等问题,吴先生与公交公司发生纠纷。吴先生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其被扣的工资,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对于吴先生的工资中有被克扣的情况,公交公司辩称,其扣的是考核以及绩效、安全奖、文明奖,不是基本工资。扣的原因是吴先生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的制度,存在在公交车上抽烟、玩手机等。庭审中,公交公司提交的公交车上的监控图片可以证实,吴先生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存在抽烟、看手机及超速等情形。

为此,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的伤情经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公交公司虽然为吴先生交纳了工伤保险,但在吴先生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给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义务。

关于吴先生主张公交公司补偿其被克扣的工资问题,法院认为,因公交公司提交的公交车上的监控图片可以证实吴先生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存在抽烟、看手机及超速等情形,而其被扣款大都与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有关,司法权不宜对用人单位依照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管理措施作出过于苛刻的干预,因此,吴先生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4月15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支持了吴先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请,对于其要求支付因为抽烟等被扣的工资,法院没有支持。

公司员工在卫生间内吸烟被开除

李先生(化名)多年前被滁州某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招聘为员工,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在工作期间,双方订立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月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然而,2020年5月25日,公司以李先生在厂区卫生间抽烟为由,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李先生认为其未抽烟。李先生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该公司称,防火禁烟是其单位企业性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安全准则,应当具有强制性,属于基本常识规范。此外,公司显著位置多处明确标有禁烟禁火标志,并设有专门的吸烟室,对该常识规范已经做到明确提醒。因此,李先生违反该安全规定被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院为查明事实,到滁州某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两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词,证明看到李先生在厂区厕所处抽烟,法院对抽烟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由于滁州某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是乙级防火单位,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均张贴有“禁止抽烟”的标志,但是,李先生不顾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擅自在厂区内严禁吸烟的地方吸烟,存在潜在的极大危险性,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滁州某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基于李先生违规抽烟的事实,作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滁州某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为李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滁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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