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恢复这么好的环境,公益诉讼出了大力。”
——旌德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
● “公益诉讼改革,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使命。”
——旌德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成瑛
为民司法 推动环境治理
日前,记者来到旌德县白沙水库,放眼望去水库碧波荡漾,周围绿树成阴。“能恢复这么好的环境,公益诉讼出了大力。”旌德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2016年12月,绩溪县板桥水电发电总站聘请爆破公司对其经营的隐塘水库排水口进行爆破清淤,导致水库库底涵洞洞口被炸开,隐塘水库库底淤积多年的淤泥及污染物被冲至下游,流经白沙河并最终流入白沙水库。白沙水库是旌德县唯一饮用水源地,经环保部门检测,白沙水库水质从Ⅱ类下降至劣Ⅴ类,旌德城区3万居民一个星期不能正常饮用水厂供应的自来水。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白沙水库常有大片“蓝藻”发生,水质进一步恶化。
旌德县检察院对该污染事件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取证,2018年6月,旌德县检察院向旌德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绩溪板桥水力发电总站承担侵权责任。2018年11月,旌德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绩溪板桥水力发电总站恢复被污染的白沙河河段及白沙水库的生态环境原状;若其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16万元。还判令绩溪板桥水力发电总站承担本起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事务性费用,并赔礼道歉。今年4月,宣城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绩溪板桥水力发电总站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公益诉讼改革,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使命。”旌德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成瑛告诉记者。
据了解,我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全面维护水资源领域公共利益,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水资源专项活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保护水资源案件,督促治理被污染水源地2102.51亩。
● “情况紧急,政府部门应该立即代为处置,尽快消除环境风险,确保环境损害最小化。”
——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 “提起公益诉讼不是目的,推动被损环境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诉前程序 倒逼依法行政
去年4月,宣城市宣州区的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搬走”了166吨污染物。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张某、丁某、李某、余某等人分三次从浙江杭州某环保运输公司将88.545吨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树脂粉”倾倒在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西外河滩挖沙产生的水坑中。宣州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紧急清理危险废物46吨,但对沉入水中的危险废物未进行清理。
宣州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得知危险废物未能完全清理,立即前往案发地勘察现场。检察机关发现,案发水坑距离水阳江主航道仅100米,危废物仅仅用大型塑料袋包装,一旦汛期来临,危废物泄露,将会严重威胁当地水域环境。
“情况紧急,政府部门应该立即代为处置,尽快消除环境风险,确保环境损害最小化。”宣州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4月23日,宣州区检察院依法向宣州区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职,代为处置该危险废物,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周内,宣州区环保局启动处理程序,将现场倾倒物全部清理完毕。清理后,为消除公众疑虑,宣州区环保局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对水体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水质达到相关限值标准。2018年5月7日,宣州区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起案件处理情况,有力回应了社会关切,消除了公众疑虑。
“提起公益诉讼不是目的,推动被损环境修复才是最终目标。”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严格落实诉前程序,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推动问题解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要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检察建议不被采纳,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才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以来,全省共提出诉前程序6808件,其中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6544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8件,诉前行政机关整改率达99.1%,既实现了监督效果,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 “司法鉴定费用高昂,成为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瓶颈。”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筹)相关负责人
● “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地区共同参与。”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协同发力 破解制度难题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对损害后果以及恢复治理的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往往是成案的关键,但是司法鉴定费用高昂,成为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瓶颈。”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筹)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周期长,专业性极强,费用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同时,我省生态环保领域鉴定机构建设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不少案件需到邻省鉴定。
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也时常困扰着水污染防治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筹)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污染的手段多为直排、偷排工业废水,倾倒、填埋危险固废等,手段隐蔽难以发现,且水流动性强,固定证据专业技术要求高,导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如某医院因处理污水机器损坏,在没有报备等情况下,将医疗污水直排河流中,等发现时不再排放,已排放污水无法查证。
李卫东介绍,为破解难题,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专业人才“外脑”,利用专业优势资源解决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我省检察机关与相关高校建立了共同研究机制,助力解决疑难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参与案件论证。从2015年至2018年,就公益损害情况出具专家意见69份、鉴定意见57份。推动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充分借助智力资源和专业优势,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水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地区共同参与。”李卫东介绍,我省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沟通协作,并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屏障协作机制。省检察院联合上海市院、江苏省院、浙江省院,提出了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检察方案”,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建立省内区域协作机制,今年开展了“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长江、淮河、巢湖、皖南、大别山五个流域(地域)的《司法协作机制》已签署并对外发布。( 本报记者 李浩)
用法律武器捍卫环境权益
当前,碧水保卫战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打好这场战役,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发挥公益诉讼这一法律武器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实践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进一步推进了水污染防治法治进程,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不断提升。但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诉讼中也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更好发挥法律刚性约束作用,依法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
有别于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诉讼数量越来越多,类型日渐多元,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然而,环境案件通常具有举证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的特点,公益诉讼过程往往充满曲折。比如,一些污染企业直排、偷排工业废水,倾倒、填埋危险固废等,手段隐蔽难以发现。而目前检察机关中专业人才匮乏,监督能力难以跟上形势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更有力的维护。
制度细化落实必不可少。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仅要关注制度本身,还应完善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相关配套制度,督促主管行政机关起诉,支持社会组织等起诉,多管齐下配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让环境司法保护效果达到最优。此外,在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保障其公益调查权基础上,要清晰界定起诉范围,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什么样的环境损害案件适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应通过完善立法予以明确,进而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司法权力,让检察机关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看护人”。
拓宽参与主体势在必行。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其“公益性”,除行政机关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应当都有权提起诉讼。纵观世界经验,环境公益诉讼更多由民间力量发起,只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环保组织不愿、不敢、无力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站出来,担负起公益诉讼之责。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不少地方习惯做限制性理解,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数量较少、意愿不高。对此,应进一完善法律法规,将更多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确保人人都有权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让“公益法槌”敲得更响亮。(柳文)
责任编辑: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