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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2-17作者:

凤台县建委原主任李传华,涉嫌收受他人贿赂,为个别不法开发商在开发小区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及在其他领域给予关照,近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李传华2002年至2009年担任县建委主任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为在土地转让手续、房屋销售、施工监管等方面得到关照,利用中秋节、春节等节日和以孩子结婚为名,对李传华进行“感情投资”。李传华总共39次收受贿赂181.98万元。

去年3月19日,凤台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传华立案侦查,同年4月决定逮捕。案发后,李传华家人退赃18万元,检察机关追回赃款130.6万元。(王来勇、孙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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