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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2011-08-12作者:

备受关注的原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原总裁(总台长)李晓枫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10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李晓枫被指控涉嫌受贿4904万余元、挪用公款300万元。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总台长)、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职务晋升、获取广告代理权、电视频道独家经营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04万余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总台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总经理翟某,共同挪用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

  鉴于案情复杂重大,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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