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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4-04-29作者:

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凤阳县原交通局局长高某某因受贿80余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年50岁的高某某,曾任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某乡、镇党委书记等职。经查,高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0.2万元,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为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8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肖军 刘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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