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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2013-04-19作者:

 54岁的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凌吉敏涉嫌受贿于近日受审。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凌吉敏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54岁的凌吉敏是北京人,被捕前为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具有大专文化。2012年7月10日,凌吉敏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凌吉敏担任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负责对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及监督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以此方式收受该农场贿赂款63万余元。

法庭上,凌吉敏辩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谋取利益,房租高于市场价,是因为承租对象和房屋用途与一般住宅不同。辩护人认为凌吉敏不构成受贿罪,凌没有为农场直接分配专项补贴的职权。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凌吉敏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凌吉敏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凌吉敏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凌吉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维维、李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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