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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检察院批捕一起挪用公款特大案件

来源:《陕西日报》2013-02-21作者:

2月19日,记者从延安市检察院得到消息,一个小小的乡镇财政所长,竟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挪用公款高达213.1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做生意和赌博挥霍。

2月18日,安塞县建华镇财政所所长张刘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延安市检察院逮捕。这是新年伊始,延安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件特大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2月9日,农历除夕,安塞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该县建华镇财政所所长张刘春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县检察院检察长赵祥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反贪局侦查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办案人员立即放弃春节休假和与家人团聚,迅速赶到建华镇对该镇财务账目展开核查,当日决定对张刘春立案侦查。在快速突破案件后,对张刘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刘春于2007年11月担任安塞县建华镇财政所所长后,从2010年12月26日到2012年10月20日期间,为满足个人生意资金需要和赌博挥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先后20次通过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方式,非法挪用建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华镇财政所)账户上资金达213.1万元。单次挪用最少1.7万元,最多60万元。

张刘春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安塞县检察院于2月16日向延安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刘春,延安市检察院受理后,仅用两天时间就审查完案卷,核查了证据材料,作出逮捕决定。(吕贵民、延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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