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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2013-02-06作者: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涉嫌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一案,2月5日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刑五年。

被告人罗门生2007年1月任清远连州市副市长,2009年3月任连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1年9月任连州市委副书记。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罗门生在任连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连州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程承包人人民币70万元,收受连州城区防洪工程置换土地承包人港币20万元;收受连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人民币4万元;收受连州某石场老板人民币5万元;为工程项目中帮人解决纠纷,收受纠纷一方人民币30万元;在连州市某地产项目中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罗门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门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属自首,并构成立功,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罗门生有期徒刑五年。

在2月5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罗门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并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有立功和自首等依法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张文、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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