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宣城市公路管理局旌德分局原局长潘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5000元。据法院查明,潘某某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贪污公款30余万元。
潘某某于2004年9月在旌德公路分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将自己任命为宣通旌德分公司的经理。 2004年4月,旌德公路分局出资69万余元、职工出资38万余元登记成立了国有控股的旌德顺通公司,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公司的财务报销由潘某某决策、签字。 2008年8月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变更为潘某某。至此潘某某就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公路分局局长,另一方面是顺通公司的董事长。
自此,潘某某走上了他的贪污之路。 2003年至2004年,潘某某请来了泾县土石方施工队的庞某某及冯某某为宣通旌德分公司的项目施工。两人为感谢潘介绍工程,先后五次送给潘某某现金共计55000元,潘某某都毫不客气地收下。2005年,工程结算后庞某某发现亏损,找到潘某某想让他帮忙重新核算。潘某某“义不容辞”,让工程人员重新核算增加了28万余元的工程款。庞为了感谢潘某某,在潘办公室送现金50000元,潘某某收受。后潘某某将其中20000元发给了项目部和具体施工的相关人员。此外,潘某某主动交代,曾收受其他人现金1万元。
此外,潘某某又在项目上大玩“乾坤大挪移”,前后收下三十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潘某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8月21日,旌德县法院对潘某某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目前潘某某已提出了上诉。(马飞、曹小兵、洪宝斌、洪莹)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