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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2012-08-13作者:
8月7日,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萧县水利局原局长朱广民、原副局长李平明受贿一案,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2年。
经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朱广民、李平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朱广民受贿数额为443.95万元,被告人李平明受贿数额为149.3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庭审中,虽然二被告人对部分受贿数额予以否认,但公诉人充分运用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辩驳,合议庭最终采纳了公诉意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退赃情况等,对被告人朱广民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李平明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蒋斌、何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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