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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2012-06-20作者:

由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公诉的,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原主任段霞贪污受贿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段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追缴涉案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段霞自2006年担任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政办原主任陈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853400元,其中段霞分得452460元。段霞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与公积金中心有经济往来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15046.8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储皖中、刘百军、黄占啊、陈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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