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万里路桥公司”)相继有6名企业高管被检察机关查处,其中包括该公司前后两任总经理李家宝和李繁生。2009年3月,李家宝被芜湖市弋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李繁生被弋江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4名高管均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检察官说,李家宝、李繁生等人收受的贿赂,大多是包工头承揽万里路桥公司分包的业务后所给予的好处费。虽然这些好处费有的以现金财物的形式出现,有的则以“干股”的名义遮人耳目,但其指向却十分明确,那就是李家宝、李繁生等人手中工程的发包权。
前任:八个工程的“伤心记忆”
2001年7月,芜湖市公路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家宝在自己刚满38岁的时候转任万里路桥公司总经理,在这个岗位上他一干就将近六年。在这六年时间里,他所在的万里路桥公司承接到的芜湖市境内的道路工程大大小小,其中有八个工程应该让如今已在服刑的李家宝“刻骨铭心”。
2004年12月,芜湖市境内的104省道机电学院至清水段路基土石方及设计变更的其他附属工程,被万里路桥公司转包给芜湖市杨王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晋某承建。为了表示感谢,2006年7月,晋某送给李家宝3万元。
还在2003年8月的时候,芜湖市天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马公司”)从万里路桥公司分包到216省道一段路基工程,工程完工后,万里路桥公司仅于2004年支付了一次工程款。为了拿到余款,天马公司有关人员经商量决定把万里路桥公司所付工程款的20%送给李家宝,并将此事告诉了李家宝。2007年春节前,万里路桥公司终于续付了40多万元工程款。按照事先商定,天马公司抽取其中的8万元送给李家宝,以示感谢,并根据李家宝的授意,将钱交给了李家宝的弟弟。
据一审法院认定,李家宝利用职务之便在万里路桥公司发包的这八个路面工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3万元。
后任:闻风退款后顶风又收钱
李繁生是2007年三四月间接替李家宝出任万里路桥公司总经理的,此前他是芜湖市繁昌县公路局局长。其上任约三个月时间,就收受为万里路桥公司工程供应水泥的繁昌县聚贤贸易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现金1万元。
其实,李繁生在搞权钱交易方面早有前科,还是在当繁昌县公路局局长的时候,他就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2000年至2003年初,时任繁昌县公路局局长的李繁生利用发包绿化工程的权力,三次收受苗木供应商李某现金5万元。2002年12月至2003年初,李繁生两次收受承建S321工程的马鞍山市十七冶路桥公司经理张某现金4万元。
在万里路桥公司任职期间,李繁生始终徘徊于收钱、退回贿款、再收钱之间,用“闻风慌张忙退款,风过胆大又收钱”来形容那时的李繁生再贴切不过了。
2007年8月,当得知李家宝因涉嫌受贿被查处,担心自己受牵连,李繁生忙将四年前收受的马鞍山市十七冶路桥公司经理张某所送的4万元退给了张某。与此同时,他还将一个月前才收到的为万里路桥公司供应石料的某个体户所送的5000元购物卡退回。2009年5月,由于时任芜湖市交通局副局长的李某涉嫌受贿被查处,李繁生又将其六年前收受苗木供应商李某的5万元退了回去。
风声一过,眼见自己没有被牵扯进去,李繁生的贪欲之心又蠢蠢欲动起来。2007年至2009年三四月间,李繁生利用其享有的工程发包、劳务等权力,先后将三个工程交给胡某做,此后就在其住处等地三次收受胡某现金4万元。2008年四五月份,李繁生为其所住房屋的楼顶建造玻璃房,为万里路桥公司供应石料的个体经营户冯某代其支付了建造费用1.3万元。
2008年初至2009年初,与万里路桥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芜湖中联混凝土公司经理王某,为了表示感谢,两次为李繁生支付其个人在该市某酒店的就餐费1.6万余元。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上半年,李繁生还收受承包万里路桥公司工程的芜湖金兴、金石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某现金2万元、购物卡6000元。
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繁生从2000年至2009年上半年,利用道路工程发包的职务之便,共收受7名工程承包人及有关材料供应商贿赂19.5万余元。
国企高管与包工头“抱成一团”
就在李家宝被立案侦查不久,万里路桥公司三名副总经理吴小军、蒋建及陈文军也分别案发。在那一段时间里,从总经理李家宝到三名副总经理的相继落马,对万里路桥公司来说,无异于一场地震,然而就是这样的地震还是震不醒他们的继任者。两年后,李繁生及该公司项目经理王剑再次“中剑倒下”。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吴小军、蒋建被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其实很简单,按照2007年7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他们俩的行为属于收受干股的行为。
2005年,经吴小军建议,李云贵创办了一个各股东均未实际出资的空壳公司——芜湖基强道路工程公司(简称“基强公司”),吴小军及蒋建分别以朱某、叶某的名义入股基强公司,成了该公司的挂名股东,虽然他们都没有出资。同时,该公司承接了万里路桥公司发包的S216新南线繁南段路面工程,同年6月,第一笔工程款到帐后,李云贵分别给了吴小军、蒋建各4万元所谓的分红款。
再来看看陈文军,其在万里路桥公司分管财务等工作。2003年中秋节,陈文军收受承包人芜湖市北方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贿赂2000元,2004年夏天又收受胡某贿赂3000元。同年夏天,陈文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承包商周某贿赂5000元,用以支付万里路桥公司对自己的罚款。
虽然与李家宝和李繁生相比,吴小军、蒋建及陈某三人所收受的贿赂金额并不算大,情节也无特别恶劣之处,但显然他们之间依托着万里路桥公司这一当地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攸关的共同体。
不让垄断国企“潜规则”当道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万里路桥公司先后有六名高管因受贿问题被查处,前后两任总经理前“腐”后继,其所暴露的不仅仅是对国有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监管不力的问题,还有如何打破垄断行业垄断优势以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
在我国,无论是铁路、公路建设,还是其他带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建设,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体制的弊端,其重大项目的承接和实施,基本上还是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正是这种“潜规则”让腐败滋长成为可能,集权不受制约时,必然招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
从本案的发生可以看出,万里路桥公司虽然只是一家道路桥梁建筑企业,但一段时间里其几乎成了芜湖道路建设的总发包人,尽管其承接工程也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明眼人都清楚,它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几乎无人能匹。当地的一位业内老总形容说,万里路桥公司屡投屡中,压根就是一个“二业主”。所以那些想承接道路施工业务的企业,只有整天围着它转,才有可能分得一杯羹。这就使得该公司的高管往往身不由己地就成了许多施工企业公关的对象。置身这样一个大权在握的垄断企业里,想不腐败都难!
办案检察官说,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腐败问题由来已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风不正,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恶性竞争。这在万里路桥公司腐败窝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位检察官指出,招投标程序虽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但在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时,却不需要再经过招投标,万里路桥公司高管腐败问题,恰恰就出现在工程分包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良莠不齐、无序竞争,只求短期之利,忽视长远发展,甚至于不择手段承揽业务,在客观上也决定了该领域的腐败治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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