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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2010-12-15作者: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长程李明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程李明有期徒刑16年。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到2009年4月,被告人程李明在担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马鞍山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干部任用、工作安置等方面,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426万余元、美元1.4万元、购物卡价值10.4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另外,程李明尚有折合15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程李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光明、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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